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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天热讯:男子高空作业跌落身亡 谁担责?
来源:云南法制报     时间:2023-03-01 12:12:59

原标题:男子高空作业跌落身亡 谁担责?

悬挂国徽、拉起横幅、摆好桌椅,一个简易又庄重的审判法庭在曲靖市麒麟区越州镇大梨树村委会搭建完毕。随着双方当事人有序入座,一场“家门口”的巡回审判开始了。

案情 承揽房屋建筑作业引发事故


【资料图】

2022年,越州镇居民段某将其房屋承包给董某建盖。同年9月,经董某介绍,张某及其丈夫单独承揽了该房屋柱子的浇灌及安装作业。

没想到,在作业中,张某的丈夫在浇灌柱子时,不慎从6米高的地方跌落,被送往医院后救治无效死亡。

经当地基层组织多次调解,双方均未能就赔偿事宜达成一致。张某将段某与董某起诉至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法院越州中心法庭,要求二人承担赔偿责任。

调解 两被告共赔偿15万余元

“逝者已逝,生者更应坚强。要让逝者安息,也要让生者的生活有所保障。”接收案件后,承办法官考虑到如果直接下判决,不仅不利于解开当事人心结,还有可能进一步激化矛盾,于是决定到当事人所在村庄开展巡回审判,将调解工作融入庭审全过程。

在庭中调解时,为更有利于调和矛盾,承办法官先是“背对背”分别听取双方诉求,对当事人进行疏导、安慰和劝解,悉心释明法理关系。接着,承办法官“面对面”进行释法说理,引导当事人理性表达诉求,依法维护权益。

经过4个小时的努力,双方最终达成一致协议:由董某当场向张某支付赔偿款1.6万元,段某担负承揽人选任过错责任,赔偿张某13.6万元。

释法 选任过程中存在过失应承担相应民事责任

《民法典》第七百七十条规定,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支付报酬的合同。承揽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工作。

定作人与承揽人之间以合同关系为基础,双方地位平等,不存在人身依附,承揽人对工作如何安排完全有自主决定权,定作人无权进行干预。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规定,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对第三人造成损害或造成自身损害的,定做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定做人对定作、指示或选任有过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承办法官指出,该案中,董某作为介绍人,对张某及丈夫是否具备施工资质未尽督察义务,存在选任过失;段某将浇筑工作交付给张某及丈夫时未对其资质和安全防护措施是否到位尽到督察义务,在选任承揽人过程中存在过失,故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记者)

标签: 承办法官 赔偿责任 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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